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筹集公租房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筹集公租房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专项资金用于筹集公租房的通知
川财综〔2019〕26号
有关扩权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筹集公租房的通知》(财综〔2019〕38号)和《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综〔2019〕23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以及2019年筹集公租房计划情况,现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预算专项用于筹集公租房(具体金额详见附件1),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川财综〔2019〕23号文件规定执行。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本地筹集公租房项目,并按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科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地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筹集公租房资金分配表(总表不发地方)
2.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筹集公租房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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